办理居民身份证须知

来源:城宣  时间:2008-3-15 12:32:00  查看:1490

    一、初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凭派出所开具的《回执单》到派出所领取。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换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没有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 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持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领新证;县外户口迁入在办理入户时同时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凭派出所开具的《回执单》到派出所领取,同时交回原居民身份证。

    三、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因证件丢失需要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本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挂失,然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领。需提交本人申请报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填写补领申请表,交验户口簿。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凭派出所开具的《回执单》到派出所领取。

    四、办理临时身份证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临时身份证仅限于办理乘飞机、车船和投宿手续。公民临时证有效期满时,应将旧证交回发证机关。

    五、办理加快居民身份证

    符合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如本人自愿,可申请办理特急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