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须知

来源:城宣  时间:2008-3-15 12:29:00  查看:2374

     1、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按规定应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后,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持《居民户口簿》,《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到死者生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并缴回死者生前的居民身份证。

     3、迁出登记

   (1) 市(县)内户口迁移。申报迁出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产证》或《结婚证》及其他凭证材料办理迁出手续。

   (2) 市(县)外户口迁移。申报迁出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或其他凭证材料办理迁出手续。

   (3) 高校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迁出手续。

    4、迁入登记

   (1) 市(县)内户口迁入。申请迁入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人的身高、血型、《房产证》或《结婚证》及其他凭证材料办理迁入手续。

   (2) 市(县)外迁入。申请迁入人持相关证件和凭证材料向公安派出所或迁入地办证大厅申报,符合迁入条件的,由迁入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开具《准予迁入证明》,申请迁入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居民身份证》、身高和血型办理入户手续。

   (3) 军队转业干部凭县级以上军队转业办公室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及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办理落户手续,复员退伍或离退休军人凭县级以上复退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办理落户手续。

   (4) 收养子女。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子女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的《收养公证书》及个人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获准后方可办理落户。

     5、变更和更正户口登记项目

    (1) 变更姓名。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收养具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责任区民警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获准后予以变更。成年人变更姓名,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干部、职工还需要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获准后予以变更。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的,不得变更姓名。

    (2) 变更、更正民族。除特殊情况报错、错填者可以据实变更与更正外,其他情况一很凭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变更更正。

    (3) 更正年龄。由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原始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及其他凭证,经责任区民警核实签署意见后,由公安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获准后予以更正(2006年10月18日起不再受理干部要求变更年龄的申请)。

    (4) 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项目。需提供相关证件(例如:毕业证、结婚证、离婚证、本人申请书、单位证明等)由派出所户籍民警直接办理。

    6、分户

办理分户凭本人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由派出所审核办理。

    7、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户口登记相关原则上不再另外出具户籍证明。若公民参加国内体育竞赛及其它特殊情况需出具有关户籍证明的,可视具体情况出具相应的有关证明材料。

    8、本须知未尽事宜,请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户政部门了解、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