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南宁市(含市区及七县,下同)生源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均可视为应届),可按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办理入户(保留非农业户口)。
二、我市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及到西部开发建设的各类人才,户口迁入西部地区后,又需
返回原迁地工作生活的,可向入户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入户(到西部工作的时间可从2000年算起)。
三、我市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入户口。
四、凡考取我市范围内的普通高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按本人意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可由户主或监护人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根据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六、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不注销常住户口;经批准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应持有关定居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七、凡被逮捕、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再注销其常住户口。
八、以上七项户籍管理方面的便民措施从2003年8月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