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便民利民措施

来源:城宣  时间:2008-3-15 11:35:00  查看:1194
       一、2001年1月1日后到广西工作的普通高校应届大学毕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到工作地或家庭所在地;广西公民到区外投资、兴办实业以及属于西部开发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2001年1月1日后已将户口迁出的,如果要求返回原迁出地工作
、生活,允许其将户口迁回,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已在广西的城市、城镇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离开落户地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二、允许具有一定规模或每年纳税达到一定数额且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在企业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

  三、2003年8月7日起,凡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统一办理暂住登记。农业户口的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公安机关可为其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四、1987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含超计划生育或非婚生育),均可自愿选择随父母登记常住户口,尚未申报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以前为《出生证》)及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为其登记常住户口,不再需要其他证明材料。

  五、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外国、境外定居除外)。原出国(境)1年以上,已被注销户口,但尚未在国(境)外定居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在当事人回国(入境)后予以恢复常住户口。

  六、取消被逮捕、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2003年8月7日前以被注销户口的被释放、解教人员由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七、非因侦察工作需要,不开展针对流动人口的大规模清查。对集体申办50人以上暂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实行预约上门服务,对个人申办的,当场结办,适时上门为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安全防范指导和治安咨询服务。

  八、取消公民对遗失居民身份证需向公安机关报失后3个月才能申报补领新证的规定。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在向公发机关报失的同时,可申报补领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