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旅馆业管理规定

来源:城宣  时间:2008-3-15 11:28:00  查看:1142
     (一)申办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派出所审核后报县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申请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

  2、填写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

  4、法

人代表任命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6、房屋平面图(每层一页)、方位图;

  7、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8、从业人员登记表;

  9、应建立的各项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

  10、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经批准开的旅馆,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备案。迁移地址的,应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公安机关建立特种行业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制度,经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检查不合格的,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特种行业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