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城宣  时间:2008-3-14 17:07:00  查看:928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运输、携带、销售烟花爆竹。在非禁放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应经当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批准。

  (二)建立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应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省自治区公安厅申请,由自治区公安厅审批。季节性生产的由所在

地县一级公安机关审批。

 (三)由外地向本自治区运入烟花爆竹的,应持定货合同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向区公安厅治安处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